合同变更与终止
违约责任
管辖与争议解决
第一条 合作方式
1.1 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同股同权,对等投入,按照本协议约定由项目公司开发建设标的项目。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负责全条线操盘管理,参照乙方公司制度、使用乙方相关信息化系统进行管理。在符合国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财务条线由甲乙双方联签,乙方并表。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项目公司按下述组织机构及决策机制管理。双方根据本条约定制订或修改项目公司章程,如章程规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明确约定的,按照公司章程执行。
1.2 项目并表
项目公司由乙方合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编制时间、内容、方式及披露要求,严格按照乙方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规范及相关监管要求执行。
1.3 信息披露
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级单位、监管机构及各自股东方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其他方、项目公司应予以全面、及时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 风险点:
- 1. 合同未明确约定在A公司已提前操盘一年且开发进度远超B公司的情况下,如何平衡双方利益及调整合作模式,可能导致后续争议。
- 2. 乙方负责全条线操盘管理,但未明确其操盘管理的具体量化指标及考核标准,可能导致乙方操盘效果不佳时难以追究责任。
- 3. 合同未明确约定在合作模式变更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已开发地块与未开发地块的权益分配及后续开发安排,可能引发重大争议。
- 4. 争议解决条款缺失,未明确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导致争议解决程序复杂且耗时。
- 5. 未约定不可抗力事件对合作模式及操盘责任的影响,可能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缺乏应对机制。
💡 建议:
1. 增加关于合作模式变更的明确条款,约定在A公司已提前操盘且开发进度远超B公司的情况下,如何调整双方权益及后续开发安排。2. 明确乙方操盘管理的具体量化指标及考核标准,例如开发进度、成本控制、质量标准等,并约定未达标时的违约责任。3. 增加关于合作模式变更或提前终止的条款,明确已开发地块与未开发地块的权益分配及后续开发安排。4. 补充争议解决条款,明确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并约定争议解决程序。5. 增加不可抗力条款,明确不可抗力事件对合作模式及操盘责任的影响,并约定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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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与终止
违约责任
管辖与争议解决
第二条 项目公司组织管理
2.1 股东会
2.1.1项目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项目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甲方同意让渡1%表决权给乙方,即股东乙方51%、甲方49%的比例行使表决权。该表决权让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持续有效。项目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
(10)审议批准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方案;
(11)审议批准董事会特别决议事项;
股东会由股东按照本条约定行使表决权。以上事项,第(6)项、第(8)项、第(9)项、第(10)项应当由代表全部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本数)表决通过;其余事项应当由代表全部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2.1.2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由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盖章。
2.1.3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股东会定期会议一年至少召开一次,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召开。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有关议程及开会文件则须于开会前最少三个工作日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应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是否参会,逾期未确认的,视为同意参会。
2.1.4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在提议提出后十五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2.1.5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1.6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盖章。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记录会议内容及表决情况,乙方有权留存会议记录原件,甲方可查阅、复印,乙方应予以配合。
2.2 董事会
2.2.1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乙方委派二名董事,甲方委派一名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法定代表人相关职权。董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每一方均有权在其委派的任何董事任职期满前撤换该董事,委派方撤换董事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其他方及项目公司,另一方应予以配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如董事因退休、辞职、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委派方撤换等原因而使董事职位出现空缺,委派方应在空缺出现后十五日内委派继任人完成该董事余下的任期,确保董事会正常履职。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2.2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项目公司所开发的标的项目的整体经营计划及年度经营计划;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决定项目公司独立住宅地块的总开发成本目标、含税总销售签约额及目标成本利润率;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与关联方之间50万元金额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全体股东事先书面同意的股东借款除外;
(12)审议批准公司向任意第三方提供借款;
(13)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聘请评估机构;
(14)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以上事项,第(8)、(11)项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方可通过;涉及其他事项,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2.2.3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召开。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董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时,应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2.4 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通知书必须于开会前十四(14)天送达各位董事并确认,有关议程及开会文件则须于开会前最少三(3)个工作日前送达并确认。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开会时人数不足,可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由全体董事就决议事项出具书面意见进行表决。
如对前款所列事项董事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直接作出书面决定,并由全体董事在决定文件上签字。
2.2.5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均应确保其委派的任何董事或其他管理人员均不会采取或作出任何与股东会/董事会未批准事项相关的行动。
2.3 高级管理人员
2.3.1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一(1)名,由乙方提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2.3.2总经理具体职权如下: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具体规章制度;
(5)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3.3项目公司设财务总监和财务副总监各一名,乙方委派财务总监,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甲方委派财务副总监,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财务总监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行使相应职权。
财务总监或财务副总监被董事会解聘,则该财务总监或财务副总监应留任至新提名的财务总监或财务副总监就职之日。一方有权随时更换其提名至项目公司的财务总监或财务副总监,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2.3.4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有权且应向股东方报告其知悉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财务、经营信息,享有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职权:
(1)项目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变更银行预留印鉴或对银行账户进行销户,需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审批同意,并按照甲方资金管理的权责制度和相关工作要求执行。
(2)项目公司所有收付款账户应预留财务章、法人章或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名章印鉴,且人名章印鉴应由其本人分别保管。
(3)项目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均应开通网上银行服务,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拥有网银查询及付款转账审批权限,项目公司所有付款应由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共同会签或共同审批通过后方可对外支付。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年度财务预算范围内,如项目公司已完成相关事项审批,则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应当进行付款
... (截断)
⚠️ 风险点:
- 甲方表决权让渡至49%,导致在股东会层面失去控制权,且未明确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恢复或调整表决权比例,可能对后续合作中甲方的权益保护不利。
- 董事会中乙方占据多数席位(2/3),且董事长由乙方委派,乙方对项目公司的经营决策拥有绝对控制权,可能导致甲方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缺乏足够影响力。
- 未明确在合作模式变更(如分开操盘)的情况下,双方的权益分配、责任划分以及如何处理已开发地块与未开发地块之间的经济指标差异,可能引发后续争议。
- 争议解决条款缺失,未约定具体的争议解决方式、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导致未来发生争议时缺乏明确的解决路径,增加解决成本和不确定性。
- 未约定在一方违约或重大事项决策失误时的具体违约责任,可能导致违约成本过低,无法有效约束双方行为。
💡 建议:
1. 调整表决权分配机制,赋予甲方在重大事项上的一票否决权或更高比例的表决权;2. 明确在合作模式变更时,双方对已开发地块和未开发地块的权益分配、责任划分及经济指标差异的处理方式;3. 增加详细的争议解决条款,明确争议解决方式、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4. 明确违约责任,量化违约赔偿标准,并赋予甲方在乙方违约情况下的单方面终止协议的权利;5. 补充对乙方控制权滥用的约束条款,例如对重大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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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与终止
违约责任
管辖与争议解决
第三条 项目公司经营管理
3.1经营管理机构
项目公司由乙方负责全条线操盘管理,项目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可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2 项目公司信息系统及制度
3.2.1项目公司经营管理参照乙方股东方的运营模式,统一执行乙方的信息体系。
3.2.2项目公司日常管理制度、组织管理架构及岗位职责在符合国资管理规定前提下,具体由总经理拟定议案并报项目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股东双方派驻人员均需遵守项目公司的业务流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权责手册、内部发文等规定,如发生怠于履行职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遵守审批时限、审批流程、审批权限等,则董事会有权作出降职、降薪及更换人选的处理决定。
3.3 后期股东借款
3.3.1 项目公司开发建设所需资金投入,在满足对外融资条件时,优先考虑项目公司融资解决,遇有资金需求且无法通过商业银行开发贷、收回股东调用的剩余盈余资金的方式解决时,项目公司有权在按照下述原则履行了适当的内部程序后,要求股东方(或其关联方)按照届时股东方在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向项目公司提供股东借款(或经各方同意采用增资或其他方式)投入资金,以确保项目公司的正常经营及标的项目的正常建设。需求资金为用于支付项目地块土地出让金、土地交易税费或归还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包含本金及/或利息)及项目日常建设运营资金,由项目公司总经理报董事会审议决定。
3.3.2项目公司应当于实际用款日前至少提前二十日向股东方发出资金需求通知,通知内容包括项目公司需要的资金数额(包括需求资金总额、双方按照届时持股比例分别应提供的资金数额)、资金用途、资金应到账日期及收款账号等。在资金需求通知发出后,股东方应在收到项目公司发出的资金需求后,按照资金需求通知中明确的到账日前履行后续投资义务。
3.3.3双方向项目公司提供后期股东借款,需签订相关贷款协议,利率按照年利率7%计算,计息期间为项目公司收到股东借款之日起至项目公司偿还完毕股东借款之日止。
3.4管理费用、营销费用(含客户服务费)
3.4.1 项目管理费:股东方应确保为项目公司配备其现有的、具有丰富项目开发及运营经验的管理团队,以保证开发运营服务的质量与标的项目的顺利开发销售。项目管理费包括项目建设及管理人员工资及社保等员工成本、办公费及公司日常管理费用等,根据标的项目开发运营情况,由项目公司结合标的项目实际开发运营进度及经营需要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按照每一独立地块单独核算,不超过该独立地块含税总销售签约额的2%,项目管理费由甲方单独列支,乙方不在本项目列支管理费。
3.4.2营销管理费(含客户服务费):营销管理费(含客户服务费)按照每一独立地块单独核算,不超过该独立地块含税总销售签约额的2%。营销管理费(含客户服务费)包括销售人员工资及社保等员工成本、售楼处、样板间、示范区的物业管理费、客户服务费、广告设计费、推广费、营销活动及策划费等营销、客服相关投入,在遵守项目公司的财务制度、预算制度、费用管理等制度前提下,在项目公司据实列支。
项目管理费和营销管理费(含客户服务费)合计总额在不超过前述独立地块含税总销售签约额4%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3.4.3 对于已交付住宅地块的项目管理费、营销管理费(含客户服务费)按照已经发生的费用,据实结算。
3.5 印章证照管理
项目公司印章(包括公章、合同章、财务印鉴等所有印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等全部公司执照、许可证、资格证、证书等项目公司的证照文件由乙方管理。项目公司前述印章及主要证照文件使用应建立使用台账,甲方有权定期抽查监督。乙方应无条件配合,提供完整的使用记录、用印申请材料,不得隐瞒、拒绝。
3.6 项目物业管理及施工单位
各方同意,在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项目公司总包工程及其他所需工程优先考虑乙方关联公司。
各方同意,在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项目公司可优先委托甲方推荐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标的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并向其支付前期物业管理费(本项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最终通过招授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对本项目前期物业管理宣传中可以使用“招商积余”的品牌。
3.7开发成本
3.7.1 独立住宅地块成本目标
双方确认,标的项目单个独立住宅地块设定总开发成本目标。本条所指独立住宅地块总开发成本目标为该独立住宅地块开发建设所支出的成本费用总和,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用、营销费用(含客户服务费)、财务费用、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主体建安工程费(含室内精装工程费用)、配套工程费、室外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维修基金等,其中管理费用按照上述第3.4.1条中约定,以该独立住宅地块含税总销售签约额的2%计算,营销费用(含客户服务费)按照该独立住宅地块含税总销售签约额的2%计算,财务费用按该独立住宅地块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含股东借款利息,股东借款利息按照第3.3.3条计算)。单个独立住宅地块目标成本编制完成后,作为第2.2.2条董事会第8项目标成本利润率测算事项的核心依据。
3.7.2 已交付住宅地块及文化用地地块成本核算
标的项目范围内已交付住宅地块成本及文化用地地块成本,以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资料、付款凭证等有效依据为准,按实际发生金额据实结算。
3.7.3 成本目标管控与超支处理
标的项目各地块成本目标由乙方负责制定。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若任一地块实际成本超出既定成本目标的,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方案及成本调整安排,形成书面意见后报送项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3.8 第三方融资
3.8.1项目公司具备开发贷款融资条件后,经项目公司董事会同意,项目公司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开发贷款取得开发资金。项目公司申请融资时,若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符合商业银行开发贷要求的,股东方应根据商业银行要求对项目公司进行增资以满足融资需要。
3.8.2项目公司的融资应优先考虑以项目公司的资产提供担保。若项目公司资产无法满足银行担保需求,股东方需按照持股比例对项目公司进行担保。若一方股东无法提供担保,另一方提供超额担保的情况下,该股东可要求另一股东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函、反担保、股权质押等增信措施。
3.9盈余资金的调用
3.9.1 项目公司资金在项目公司内封闭运作管理,在满足未来三个月正常开发及正常运营所需要的资金(包括用于支付标的项目开发预算支出、须归还的银行贷款本息、已宣布但尚未向股东支付的股息或红利以及任何与标的项目相关的应缴税费、法定公积金、股东会决议提取的任意公积金(如有)等所需的资金,且最低不少于50,000,000元(大写:伍仟万元整))之外仍有盈余的资金(以下简称“盈余资金”),经项目公司总经理批准,可按下列顺序调用:
(1)首先,按照届时持股比例用于归还股东方或其关联方提供的股东借款和关联方贷款本金和利息;
(2)其后,若盈余资金仍有剩余(以下简称“剩余盈余资金”),在对等投入、对等担保、合法合约守规的前提下,股东方可以按照持股比例同时向项目公司提取相应的剩余盈余资金。
3.9.2 如股东方已调用剩余盈余资金,则当项目公司遇有资金需求且无法按照本协议第3.9条第3.9.1款规定通过第三方融资解决的情况下,项目公司应优先考虑并有权要求股东方按照届时持股比例归还已调用的剩余
... (截断)
⚠️ 风险点:
- 1. 合同中未明确在A公司已提前操盘一年且开发进度显著领先的情况下,如何平衡双方利益及后续开发责任,可能导致后续合作中产生争议。
- 2. 乙方负责全条线操盘管理,但条款中未明确乙方在操盘过程中对项目进度、成本控制及质量管理的具体量化指标,可能导致乙方操盘过程中缺乏约束,增加我方风险。
- 3. 后期股东借款条款中,虽然约定了7%的年利率,但未明确股东方未按期提供借款的违约责任,可能导致资金需求无法及时满足,影响项目开发进度。
- 4. 印章证照管理条款中,虽然规定甲方有权定期抽查监督,但未明确乙方未配合或隐瞒使用记录时的具体违约责任,可能导致监督机制失效。
- 5. 争议解决条款未明确具体的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管辖地及适用法律,可能导致争议发生时缺乏明确的解决路径,增加解决成本。
💡 建议:
1. 建议增加条款明确A公司与B公司因开发进度差异导致的利益分配及后续开发责任调整机制;2. 建议在乙方操盘管理条款中增加对项目进度、成本控制及质量管理的具体量化指标,并明确乙方未达标时的违约责任;3. 建议在后期股东借款条款中增加股东方未按期提供借款的违约责任条款;4. 建议在印章证照管理条款中增加乙方未配合或隐瞒使用记录时的具体违约责任;5. 建议在争议解决条款中明确具体的争议解决方式、管辖地及适用法律,例如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并明确仲裁机构及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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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与争议解决
第四条 僵局处理机制
4.1公司僵局的定义
对于任何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如经召开股东会会议或董事会会议无法作出决议的,则应在前次股东会会议或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的30日内,再次召集股东会会议或董事会会议,就同一事项进行决议。如是股东会会议的,则如第二次股东会会议就该事项仍无法作出决议的,视为在第二次股东会会议结束当日形成公司僵局;如是董事会会议的,则如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就该事项仍无法作出决议的,董事长须立即将该事项交由股东会在10日内协商解决,如股东会在上述10日内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作出决议的,则视为在该期限届满之日形成公司僵局。
4.2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
4.2.1 项目公司形成公司僵局后的30日内,股东方可以协商由一方收购另一方持有的项目公司全部股权,被收购方退出合作。双方一致同意,本次收购的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为,收购方持有的关联公司武汉招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价值,双方通过上述股权置换的方式完成交易,被收购方在获得关联公司武汉招城置业有限公司股权后退出项目公司的合作。
4.2.2 如双方就收购事宜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协商一致的,则在僵局形成后90日内,任何一方(下称“收购方”)可向另一方(下称“被收购方”)提出书面收购要约,收购被收购方持有的项目公司全部股权。收购对价及股权置换方式同第4.2.1条约定。收购要约中需列明收购方收购被收购方全部股权的价格(其中每1%股权的收购价格为“要约收购单价”,该价格应以双方认可且具备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估值为基础,且该估值需经被收购方上级国资机构备案)。被收购方在收到收购要约后,应在10日内以书面答复是否同意转让;如其不同意转让,则应按要约收购单价反收购收购方持有的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下称“反收购要约”),自收购方收到该方的书面反收购要约时,收购协议达成。如被收购方在1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书面拒绝但未按照约定提出反收购要约的,则期限届满时,视为其接受收购方提出的收购要约,收购协议成立。一方在收购另一方股权的同时,应同时收购该方尚未获得清偿的股东借款本息,届时,如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估值低于零,则股东借款本息需扣除估值低于零的差额部分。如被收购方将其股权在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挂牌转让的,收购方应有义务参与竞拍并形成有效报价。
如收购协议达成后六个月内,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配合履行收购行为的,守约方可按本协议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按本条约定履行收购行为,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万元),违约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另按未付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罚金,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各项目公费用,具体金额以生效司法文书为准);如守约方与违约方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在形成公司僵局后六个月内直接要求解散项目公司。
4.2.3 在项目公司僵局形成后,任一方有权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项目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其他方应当配合,审计和评估费用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 风险点:
- 僵局解决机制中,股权收购对价以关联公司股权价值为基础,但未明确关联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标准及具体流程,可能导致对价争议。
- 收购对价以第三方评估机构估值作为基础,但未明确如双方对评估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的处理方式,可能导致僵局无法有效解决。
- 条款中未明确收购方或反收购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收购义务的具体违约责任,仅笼统约定违约金人民币2000万元,但未说明如何具体执行,可能导致违约成本较低。
- 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在僵局形成后六个月内要求解散项目公司,但未明确解散程序及后续清算责任,可能导致项目公司资产处置困难。
- 条款中未明确如一方恶意拖延或拒绝配合收购行为时的具体处理措施,可能导致收购过程无法顺利推进。
💡 建议:
1. 明确关联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标准及流程,并约定如双方对评估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的处理方式,例如通过指定第三方仲裁机构裁决。2. 细化收购方或反收购方未履行收购义务的违约责任,例如增加违约金比例或设置履约保证金制度。3. 明确项目公司解散程序及后续清算责任,例如约定由双方共同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清算。4. 增加对恶意拖延或拒绝配合收购行为的具体处理措施,例如设置惩罚性违约金或赋予守约方单方面终止协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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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违反出资及后续资金提供义务的违约责任
5.1.1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出资及后续资金提供义务的,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每逾期一日,要求违约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应当自付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计算至违约方应付未付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或按照本协议第6.2.1款规定的持股比例调整通知送达之日止。
(2)违约方应赔偿因该等违约给守约方和项目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具体金额以生效司法文书为准)。
5.2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并表配合义务的违约责任: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指定期限内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万元),违约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应另外按未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具体金额以生效司法文书为准)
5.3 其他
5.3.1 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出现如下情况,视为该方违约:
(1)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其陈述、保证和承诺的义务);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
(2)一方在本协议中向其他方做出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为虚假、不真实、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3)违反本协议的其它规定而构成违约的其他情形。
5.3.2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若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2)要求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3)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本协议发生的所有成本及费用并赔偿守约方的所有损失(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具体金额以生效的法院文书为准);
(4)在要求履行义务的通知送达后十个工作日后,违约方仍未履行的,守约方可单方面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协议。
5.3.3 各方同意,对本协议项下违约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应当向守约方支付的违约金、补偿或者赔偿款项等,守约方有权直接从己方及项目公司应付给违约方的任何款项(包括项目公司对违约方股东借款或关联方借款的还款,项目公司应支付给违约方的利润、剩余盈余资金、分配的清算财产)中直接扣除。
5.3.4 本协议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如因违反前述规定导致相关条款不能实际履行的,不视为违约,各方应另行协商确定新的可行方案。
5.3.5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救济。
5.3.6 本协议一方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弃权以书面形式做出方为有效。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阻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5.3.7本
⚠️ 风险点:
-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未明确是否包含上限,可能导致累计违约金过高,对违约方造成较大财务压力。
- 守约方单方面解除协议的权利未设置明确的前提条件或限制,可能被滥用。
- 条款未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具体方式(如仲裁或诉讼),可能导致后续争议解决程序复杂化。
- 未明确约定在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双方对已开发地块及后续开发地块的权益分配,可能引发后续纠纷。
- 未充分考虑A公司已提前开发并超出25%进度的情况,未对因地产行情低迷导致的经济指标差异提供补偿或调整机制。
💡 建议:
1. 在5.1.1条中增加违约金上限,例如‘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未付款项的30%’。2. 在5.3.2(4)条中增加单方面解除协议的前提条件,例如‘违约方未在合理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3. 增加争议解决条款,明确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并指定管辖地点。4. 增加合同变更或解除后的处理条款,例如‘双方应协商确定已开发地块及后续开发地块的权益分配方案’。5. 针对A公司已提前开发的情况,增加经济指标调整机制,例如‘如因地产行情低迷导致经济指标差异,双方应协商调整后续开发计划或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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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与终止
违约责任
管辖与争议解决
第6条中“守约方”指“守约一方股东”、“违约方”指“违约一方股东”,均不包括项目公司。
⚠️ 风险点:
- 条款中未明确‘守约方’和‘违约方’的具体界定标准,可能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对违约行为的认定存在争议。
- 未明确合同变更或终止后的具体处理方式,例如地块开发进度差异如何处理、双方经济利益如何平衡等。
- 未详细约定争议解决条款,例如争议解决方式、适用法律、管辖法院等,可能导致争议解决过程复杂且耗时。
💡 建议:
建议明确‘守约方’和‘违约方’的界定标准,例如具体违约行为及对应的违约责任;增加合同变更或终止后的处理条款,例如地块开发进度差异的补偿机制或经济利益的重新分配方案;详细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包括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适用法律、管辖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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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条款
违约责任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保密
6.1 保密义务
各方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个人、企业、单位披露本协议、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及各自从其他方获得的任何文件、资料、信息、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保密信息”)。
6.2 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为持续有效,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仍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补足。
⚠️ 风险点:
- 保密条款未明确界定保密信息的范围,可能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对保密信息的范围产生争议。
- 违约金设定为固定金额【100】万元,未考虑实际损失情况,可能不足以弥补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 未明确在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对保密信息的处理方式,可能导致后续争议。
💡 建议:
1. 在保密条款中明确界定保密信息的具体范围,例如通过列举或定义的方式。2. 将违约金修改为‘违约金【100】万元或实际损失金额中的较高者’,以确保对实际损失有足够的补偿。3. 增加条款明确在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各方应如何处理已获取的保密信息,例如要求销毁或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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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可以:① 对某条具体条款说"改成 high" / "建议再具体点";② 问"这条的诉讼时效怎么算?";
③ 全局反馈"以后都按这个标准"。AI 会持续学习您的偏好,点击"完成 case"结束本轮审核。
📌 针对某条:点击条款右上角 💬 讨论 按钮,对话区自动关联该条款。
未针对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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